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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个人与用人单位合同到期,劳动关系终止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是否享受免税政策

个人与用人单位合同到期,劳动关系终止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是否享受免税政策

留言时间:2020-06-23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请问:个人与用人单位合同到期,劳动关系终止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是否适用该条款。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0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般情况下,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理论上不存在解除劳动关系给予补偿的问题,因此,退休返聘人员取得相应收入不属于财税〔2018〕164号文件的规定情形,不能享受相关限额免税政策。

   除上述情况外,正常符合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可以享受文件规定优惠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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