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抵债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6-19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问题描述:某银行为处置不良资产,2017年转让2014年取得的抵债资产(含房屋、土地所有权)给某自然人,转让协议约定销售价格610万元(不含税),2018年4月收讫所有款项。但未申报缴纳税款且未办理相关过户手续。2020年5月按照原约定销售价格选择一般计税办法补充申报,缴纳增值税等相关税款及滞纳金,并按610万元不含税价格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机关2020年5月经评估中心评估该资产评估价值850万元,认为该银行销售价格偏低,应该按850万元评估价缴纳相应税款并开具发票。
提问:该银行应按什么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应按什么价格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0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按照实际收取的款项开具发票;因价格明显偏低,申报时应按照税务部门核定的价格申报纳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