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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非住房销售税收

09-29 非住房销售税收 我要评论

非住房销售税收

留言时间:2020-07-02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信用社以900万元抵账取得厂房一处,以610万元价格销售给黄某,税务机关委托价格认定中心评估价格为890万元,买卖双方按评估价格890万元缴纳了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等,同时黄某再次销售,评估价为890万元,黄某应该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吗?依据是什么?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0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八)销售不动产。

   11.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3.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二手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转让二手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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