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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由使用人作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其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房产税

留言时间:2020-07-07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我公司是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总公司和我司不在一个城市。我司是商贸零售企业,经营用的房产产权属于总公司,总公司收取租金,提供房产给我司使用,我司作为使用人在当地税务局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税务局出具的税票也是我公司的名称,请问这种情况我司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在所得税可能税前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1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2.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根据上述规定,由使用人作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其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可以税前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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