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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问题

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问题

留言时间:2020-07-06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合同规定使用年限50年,我公司营业执照年限30年,请问我应该按多少年摊销?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1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在使用受益年限内摊销,且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摊销年限。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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