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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出租房屋的房产税是按照合同约定还是实际收到租金缴纳房产税

出租房屋的房产税是按照合同约定还是实际收到租金缴纳房产税

留言时间:2020-07-02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是合肥一家企业,对外出租房屋,请问下,合肥地区出租房屋缴纳房产税是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缴纳房产税还是按照实际收到租金时缴纳房产税?是否有相关文件规定?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1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规定:“十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问题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按月、按季或按半年申报缴纳。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从租计征房产税纳税期限原则上和从价计征房产税纳税期限保持一致。无论按月、按季或按半年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均应在月、季、半年终了后15日内申报缴纳。”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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