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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税务: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向个人股东派发红股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向个人股东派发红股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 : 2020- 06- 12

来源 : 安徽税务

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向个人股东派发红股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答: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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