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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纳税人2019年通过基金会捐赠2万人民币,捐赠票据丢失,是否可以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向个人股东派发红股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 : 2020- 06- 12

来源 : 安徽税务

纳税人2019年通过基金会捐赠2万人民币,捐赠票据丢失,是否可以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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