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自产秸秆是否可以开具免税发票
留言时间:2020-07-21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按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水稻小麦等农产品种植,法人提供社员日常种植技术指导以及管理培训,请问销售自产的秸秆给秸秆发电厂是否可以按照“财税〔2008〕81号《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2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农产品的征税范围。
3.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