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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转售异地水电费,并异地开具发票给当地企业

转售异地水电费,并异地开具发票给当地企业

留言时间:2020-07-29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物业公司,注册地在合肥,无异地分支机构,但有很多安徽省内其他地市的项目(工业园区),想咨询一下,如果外地的水电公司在把当地的水电费发票开给我公司后,我公司能否直接在合肥转售、开具水电费发票给外地项目的各家企业?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0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规定:“二、关于转供水电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租赁房屋或场地,除收取租金外,因转供水、电单独向承租方收取水费、电费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按水、电的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可以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承租方(不包括个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除上述文件规定以外的转售水、电行为建议结合实际情况与当地税务机关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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