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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发票法律效力咨询

09-29 发票法律效力咨询 我要评论

发票法律效力咨询

留言时间:2020-07-29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我想请问一下

1.开具电子发票之后平台提供电子发票的PDF格式文件下载,请问这个PDF文件的法律效力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具有,那是否等同于电子发票?

2.如果无法开具电子发票,而纸质发票不易保存,请问纸质发票的照片或扫描件是否具有同纸质发票一样的效力?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0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文件规定,二、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格式为OFD格式。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同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支持对电子发票数据封装生成版式文件,电子发票版式文件应该遵循税务总局管理要求,格式支持PDF格式、OFD格式、税务自定义格式等。

   2.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建议参考财会相关文件规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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