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型企业界定问题
留言时间:2020-07-28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若某建筑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属于中型,资产总额属于小型,那么请问应该划分为何种企业类型?是否可以从低档划分为小型?享受财税2017 77号文,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100万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0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本文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根据财税〔2017〕77号规定:“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其中《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对于建筑业划型标准有明确规定,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