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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预缴增值税结转抵税的问题

关于房地产企业预缴增值税结转抵税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0-08-05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我公司是淮南市的一家房产企业,现在我公司关于预缴增值税结转抵税存在疑惑。例如我公司去年预售10栋楼的收入已经预缴增值税,在今年有8栋楼竣工验收结转收入,是否应该从预缴增值税里扣除相应的8栋楼的预缴增值税抵减本期结转收入的8栋楼的增值税?但是在电子税务局申报过程中,附表四里的预缴增值税没有抵减完全的话,那么进项税额也无法在当期抵扣。对此感到疑惑,还请老师给予解答。万分感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0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9%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具体情形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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