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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注!合肥同致医药有限公司批发分公司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合税一稽告[2020]7号)

【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合税一稽告[2020]7号)

发布时间 : 2020- 08- 19

来源 : 合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合税一稽告[2020]7号)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以下名单所列公司实施税务稽查,因所列公司已非正常状态,无法联系相关人员,《税务处理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2020年8月17日

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合税一稽处〔2020〕68号

合肥同致医药有限公司批发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1007647669708):

我局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取得甘肃渭源县天瑞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53份,合计金额34728628.29元、合计税额4514721.51元,你单位已认证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4514721.51元。

 (二)你单位取得西藏自治区山南龙海医药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458份,合计金额44853016.32元、合计税额7625012.89元,你单位已认证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7625012.89元。

(三)你单位取得云南徽商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77份,合计金额16003192.30元、税额2720542.76元,你单位已认证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720542.76元。

(四)你单位取得云南临沧双德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1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12865880.55元、税额2160106.49元,你单位已全部认证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160106.49元。

(五)你单位取得宁夏吴忠市盐池县海创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19份,合计金额21621207.86元、合计税额3675605.34元,你单位已认证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675605.34元。

根据甘肃定西市国税局稽查局、西藏自治区山南市国税局稽查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国税局稽查局、云南省临沧市国税局稽查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国税局稽查局等向我局发送的协查函和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你单位取得以上合计增值税专用发票1337份已被证实为虚开。

(六)你单位未能提供2014年、2015年、2016年凭证、账簿等会计资料,根据你单位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合肥同致医药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表及纳税人申请,对你单位2014年至2016年企业所得税按4%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

 你单位2014年企业所得税已并入合肥同致医药有限公司计税。你单位2015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记载营业收入275030730.80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为11001229.23元,应并入合肥同致医药有限公司计税,2015年你单位已缴纳企业所得税141152.17元。你单位2016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记载营业收入371278648.63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为14851145.95元,应并入合肥同致医药有限公司计税,2016年你单位已缴纳企业所得税200315.41元。

二、处理决定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等规定,你单位取得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经计算,上述问题(一)、(二)、(三)、(四),应补增值税2013年10月541000.03元、11月 1206795.68元、12月 803335.12元、2014年1月 816959.25元、2月 723667.70元、3月422957.34元、8月6.39元、2015年3月 424586.82元、4月424158.72元、5月118809.37元、6月686525.55元、7月268817.93元、8月1335583.65元、12月967867.72元、2016年1月 654299.49元、7月1263335.66元、8月2820237.47元、9月1256117.65元、10月411516.91元、2017年5月1640237.30元,合计应补增值税16786815.75元,同时调减2017年5月期末留抵税额233567.90元。上述问题(五),你单位分别于2016年10月、2017年5月在原合肥市包河区国税局相关涉税问题已处理,本次检查不再重复处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等规定,你单位应补城建税2013年10月37870.00元、11月84475.70元、12月56233.46元、2014年1月57187.15元、2月50656.74元、3月29607.01元、8月0.45元、2015年3月 29721.08元、4月29691.11元、5月8316.66元、6月48056.79元、7月18817.26元、8月93490.86元、12月67750.74元、2016年1月 45800.96元、7月88433.50元、8月197416.62元、9月87928.24元、10月28806.18元、2017年5月114816.61元。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 第二条、第三条、《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等规定,你单位应补教育费附加2013年10月16230.00元、11月36203.87元、12月24100.05元、2014年1月24508.78元、2月21710.03元、3月12688.72元、8月0.19元、2015年3月 12737.60元、4月12724.76元、5月3564.28元、6月20595.77元、7月8064.54元、8月40067.51元、12月29036.03元、2016年1月19628.98元、7月37900.07元、8月84607.12元、9月37683.53元、10月12345.51元、2017年5月49207.12元。

(四)根据《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349号)第二条、第三条等规定,你单位应补地方教育附加2013年10月10820.00元、11月24135.91元、12月16066.70元、2014年1月16339.19元、2月14473.35元、3月8459.15元、8月0.13元、2015年3月8491.74元、4月8483.17元、5月2376.19元、6月13730.51元、7月5376.36元、8月26711.67元、12月19357.35元、2016年1月13085.99元、7月25266.71元、8月56404.75元、9月25122.35元、10月8230.34元、2017年5月32804.75元。

(五)根据《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内跨县(市)、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你单位属市内不跨县分支机构,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上述问题(六)涉及所得税由你单位总公司合肥同致医药有限公司汇总缴纳。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应补税款,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包河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进行相关账务调整,同时将调账情况(记账凭证复印件加盖你单位公章)函告我局。逾期未缴,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我局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7月15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庐阳区税务局

联系人:范茂荣  陈玉生

联系电话:0551-65690197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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