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代付
留言时间:2020-08-13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消防产品供应链平台,客户通过我们平台购买产品,款项直接支付到我方平台账户,由我公司代收代付给供货方,签订三方代收代付协议,最后由供货方直接向客户开具发票,我公司向厂家开具经纪代理服务费发票,请问这样是否符合税法要求?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2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