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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自然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后,能不能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或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临时税务登记

留言时间:2020-08-12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自然人根据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其中第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后,能不能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或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2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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