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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提供建筑服务,开增值税普票时,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了项目名称,没有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

提供建筑服务,开增值税普票时,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了项目名称,没有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

留言时间:2020-08-12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提供建筑服务,开增值税普票时,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了项目名称,没有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可以税前列支吗?

附件

发票.jpg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1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税收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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