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
留言时间:2020-08-11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之前处理的会务费专票开具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是“会展服务·会务费”,今天收到一张专票是“生活服务·会务费”,这样的发票要不要重新开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1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会议展览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中的文化创意服务。
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