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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运输发票税收风险

09-29 运输发票税收风险 我要评论

运输发票税收风险

留言时间:2020-08-19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公司收到一张运输发票,备注栏没有填写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请问将上述发票入账会有哪些税收风险?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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