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减免优惠
留言时间:2020-08-21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咨询下,我公司有网约车资质,现从事网约车线上经营,请问,经营收入可否享受疫情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2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属于上述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因此,提供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