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征政策及计算依据
留言时间:2020-09-02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1.《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自2020年1月1日实施,请问2020年缴纳属期2019年的残保金时,是否可以适用该方案减征政策?2.如可以适用,“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请问该加权平均工资应如何取得?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0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文件按征期执行减征或免征政策。
2.建议咨询其他相关部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