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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无票据如何通过审计应收账款问题?

索要票据

留言时间:2020-09-12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2006年承揽合同,我甲方预付款后,乙方公司(子公司)未开票,2014年注销,其母公司下文于2012年开始承继乙方债权债务。

无票据造成我方账面显示(乙公司)欠款,现面临审计追责。其母公司无法提供帮助,法院也判决非民事法律关系。

现向税务局求助,无票据,如何通过审计应收账款问题?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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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1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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