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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疫情期间提供的服务属于免税项目,是否应开具零税率的发票?

疫情期间提供的服务属于免税项目,是否应开具零税率的发票?

发布时间 : 2020- 09- 27

来源 : 安徽税务

解答: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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