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土地增值税的相关问题
留言时间:2020-10-17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地下车位无产权,办不了《不动产证》,但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把车位销售了,并且取得了销售价款,请问该车位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收入吗?于车位有关的成本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成本扣除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1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四十条 纳税人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设施等,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在提供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书面证明后,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