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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根据财税(2017)56号文第6条,我司支付的资管产品委贷利息,资管方未给我们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财税(2017)56号文第6条,我司支付的资管产品委贷利息,资管方未给我们开具增值税发票

留言时间:2020-10-27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根据财税(2017)56号文第6条,我司支付的资管产品委贷利息,资管方未给我们开具增值税发票,我司支付的这部分利息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2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税〔2017〕56号规定:“六、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您可结合实际情况与您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具体资料。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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