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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的问题

09-30 关于房产税的问题 我要评论

关于房产税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0-10-26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公司当年出租一处房产一次性收取三年租金并按收到的租金总额在当年申报缴纳了房产税,请问在次年是否还要按从价征收房产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2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皖地税〔2000〕119号规定:“一、单位出租的房屋房产税纳税期限如何确定

  单位出租的房屋应按次征收房产税,纳税单位应在每次收取房屋租金的次月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房产全部出租的,从租计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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