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三年以上)应付款项转入营业外收入
留言时间:2020-10-20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长期(三年以上)应付款项确认不付的,可以转入营业外收入么,有没有相关的政策依据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2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具体账务处理可参考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规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