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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前扣除

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0-11-02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单位经办人员通过某个人购进货物取得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经税务部门告知为“异常凭证”,该个人便到税务部门重新代开了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重新代的发票是否可以做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0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纳税人应根据实际业务如实开具发票。如销售方属于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被列为“异常凭证”的具体原因。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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