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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办公用品发票

09-30 办公用品发票 我要评论

办公用品发票

留言时间:2020-10-29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想请问下,公司购买的办公用品报销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已完整列示所购买办公用品的各项明细(包括型号,价格,数量,单位等),是否还需要单独开具税控系统的纳税清单?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0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票面上已完整列示商品明细,不需要另行开具清单。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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