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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资管产品税务处理

09-30 资管产品税务处理 我要评论

资管产品税务处理

留言时间:2020-11-09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单位是一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驻皖分公司。根据《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管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我单位是资管产品的受益人。

问题一:资管产品管理人缴纳税款后将收益划转我单位,该笔收益对我单位而言属于何种收入类型?

问题二:我单位发生的相关增值税进项税如何处理?能否抵扣?是否需要转出?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1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资管产品投资人购入各类资管产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保本收益属于提供贷款服务;资管产品投资人购入各类资管产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2.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贷款服务项目的进项税额可做不抵扣勾选,已抵扣的做进项税额转出。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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