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
留言时间:2020-11-05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请问前期利息收入已计提的增值税是否允许冲减?请安徽省税务局货物与劳务处回答,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1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利息收入”为企业所得税确认的利息收入。
涉及账务处理问题建议参考国家统一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