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享受境内居民企业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留言时间:2020-11-04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境内居民企业,2019年8月取得某上市公司部分流通股股份,2020年5月收到上市公司分红500万元,至今未减持股份(预计未来三年都不会减持),请问在2021年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取得的500万分红是否可以享受股息红利免征所得税政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1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