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的帐务与税务处理
留言时间:2020-11-13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纯出口外贸企业(没有内销业务),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预付货款;由于今年初疫情严重交通受阻,没有及时去供应商仓库提货;此供应商外部欠款被法院起诉并执行了仓库所有货物,致使我司已预付货款的货物被法院执行清理了。现在供应商回复我司,正在申请破产,无资金返还我司预付款,也没有能力再生产产品发货给我司,致使我司帐上存在挂有该供应商的预付帐款不能平帐,请问该如何处理帐务和税务。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1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十九条 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具体账务处理问题可参考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规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