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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建设单位因施工单位与材料商的纠纷被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后,被划扣的款项是否必须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发票

建设单位因施工单位与材料商的纠纷被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后,被划扣的款项是否必须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发票

留言时间:2020-11-24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建设工程中,施工单位与材料商的合同纠纷被法院判决施工单位向材料商支付货款,因施工单位未履行判决义务,但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尚有未提取的工程款,法院要求建设单位协助执行,并从建设单位账户划扣了执行款,该笔款项是否必须要求施工单位补充提交工程款发票,若施工单位无法就该笔款项提交工程款发票该如何处理,是否可以凭法院划扣材料入账。安徽省对该问题有无相关规定?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2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您的描述,建设单位按照法院判决代施工单位支付给材料商的货款,应按实际业务如实由施工单位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政策解读中表示,企业在经营活动、经济往来中常常伴生有合同协议、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在某些情形下,则为支出依据,如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违约金而出具的裁判文书。以上资料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但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能够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资料,企业也应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履行保管责任,以备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人员核实。

   具体资料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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