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聘讲师授课费发票问题
留言时间:2020-12-08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保险公司,经常发生外聘讲师(非公司员工)为公司提供授课服务,公司支付费用时,向外聘讲师无法取得发票。
目前自然人代开发票需本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但是实际业务中 授课讲师多为外地讲师,授课后即返回。公司就算想代其到税务机关代开,由于实名原因,公司无法代开。故从目前的业务实际和税务代开系统的因素考虑,在业务真实的情况下,公司可已自制的授课费发放表(代替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0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