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分包开票
留言时间:2020-12-14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领导您好,关于工程施工合同中,总公司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后,内部承包形式给分公司施工,分公司开票给总司,这样的合同形式,在税法上是视为分包协议吗?内部承包协议是不是不能开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1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如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情形的,应按一般分包合同情形,分公司开具发票给总公司。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