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溯使用缩短折旧年限和加速折旧方法
留言时间:2020-12-11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以下简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下同),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请问:2019年购进的设备未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2020年度对2019年度新购进的设备是否可以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的办法?是追溯到19年调整,还是直接在20年调整?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1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未选择实行加速折旧政策,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