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重组业务
留言时间:2020-12-23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请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中的第一条第(三)点(具体条文: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关于该条文中“母公司”的定义,是否仅指持有子公司100%股权的单独一个母公司概念,还是可以有三个股东,虽然单个股东持子公司股权比例没有超过50%,但三个股东合计持子公司股权比例达到100%也可适用该政策范围?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文件第一条第(三)点中的母子公司为“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
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