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自销初加工农产品增值税所得税是否免税
留言时间:2020-12-23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公司自己有地,种了油菜花,提取菜籽,经过简单加工后(清理-榨油),做成菜籽油对外销售,稻子麦子初加工后制成大米对外销售是否属于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免费范围。
拨打12366及去主管税务局咨询过,两方回答不一致。请告知一个准确答复,是否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2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增值税
根据国令第691号规定:“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一、植物类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七)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五、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如企业自行种植油料植物、水稻,销售自产油料植物及米,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榨取的菜籽油不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产品。
企业自行种植油料植物、水稻的所得,外购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取得的加工费,符合文件规定,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