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不征税收入是否必须要形成资产或者费用?拨付文件指明用途为归还债务,这样不会形成资产或费用可以吗?
留言时间:2020-12-22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请问不征税收入是否后期支出使用必须要形成资产或者费用?政府拨付给企业的资金满足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同时拨付文件指明用途为化解债务偿还本金,这样我按文件用途使用资金,拨付当年度就去偿还企业债务本金,后期不会形成资产也不会形成费用,后期的所得税也不存在调增情况,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存在?是否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账务处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具体可根据实际情况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