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非国有企业可以参考此标准吗?
留言时间:2020-12-16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收到贵局关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的回复,请问是所有单位都可以参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文件中的标准吗?还是只有政府机关或国有企业?私营企业是否可以?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安徽省公务交通补贴扣除标准参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文件。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2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文件解读规定:“四、公告的适用范围 公告中已明确公告适用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省辖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的公车改革适用范围内相应职级人员取得的公务交通货币化补贴收入。这一适用范围具体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监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参公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在编在岗的厅局级及以下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事业单位、省属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改革待中央部署启动公车改革,目前没有启动改革,其个人不适用本公告;其他企事业单位、团体、社会组织等的人员也不适用本公告。”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