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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销售厂房的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预缴问题

销售厂房的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预缴问题

留言时间:2020-12-17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公司注册地为芜湖市,运营的工业产业园建设有多栋厂房,园区厂房统一办理大产权证,对于销售的厂房会分割办理单栋的小产权证,请问这种情况属于销售二手房的税收管理吗?在厂房建设期间预收的厂房销售预收款需要申报增值税预缴和土地增值税预征吗?还是在实际办理产权转移的时候直接清算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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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2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因您的问题前提条件不明确,现以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后自建的不动产为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第二条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十四、关于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是否申报纳税的问题

  根据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因此,对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比例预交,待办理决算后,多退少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也应在取得收入时先到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非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按照转让旧房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您可参照上述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具体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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