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击疫情减免地方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留言时间:2020-12-17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根据皖财税【2020】287号文第四条规定: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请问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因更换会计错过申请期限,12月可以申请疫情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吗?若可以的话,缴过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退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2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纳税人享受皖财税法【2020】287号规定的优惠,应申请减免税核准,税务机关核准后,修改税源减免税信息,即可享受困难减免。
纳税人符合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的税款,如已经缴纳入库,可以申请退(抵) 已缴纳的税款。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