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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问题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问题

留言时间:2020-12-16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是人寿保险公司,如客户在我司购买保单,如保单失效或已结案的的情况下的通融相关事项,保险公司经与投保人协商承担相关赔偿支出,请问这个需要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2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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