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房地产企业转让房产
留言时间:2020-12-16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公司2017年通过法院裁判,取得了房地产企业抵工程款的商铺,(工程款为14年欠我公司的)2018年9月办理了产权证到我公司名下,对方公司没有办法开具发票,现我公司对外出售,要按一般计税办法开具9个点的发票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2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征收率9%,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对于纳税人通过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取得的不动产其取得的时间,应按照房屋产权证明注明的时间计算,没有产权证明的,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计算。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