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抵免业务
留言时间:2020-12-15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咨询:
我司于2016年度汇算清缴多缴纳2万余元企业所得税,由于办税人员对多缴税款抵免业务不熟悉,在2017年度汇算清缴时直接以多缴的2万余元税款倒算成应纳税所得额,用纳税调减的方式将多缴税款冲减了2017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现接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办理2016年多缴的企业所得税退税,同时更正补缴2017年的少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我公司认为多缴税款在前少缴税款在后,虽然抵减多缴税款的流程不规范,但无主观少缴税款的意向,实质上也未占用财政资金,2016年多缴的税款应可以直接抵减2017年的欠税,不应加收滞纳金,妥否,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2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实行分期预缴、按期汇算结算的纳税人,在清算过程中形成的多缴税款,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抵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