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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税务: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12月,是否可以享受3%减按1%征收率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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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20- 12- 25

来源 : 安徽税务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12月,是否可以享受3%减按1%征收率优惠政策?

解答: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可以享受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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