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发布时间 : 2020- 12- 25
来源 : 安徽税务
疫情期间,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解答:一般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其中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