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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所建物流园区厂区内绿化用地是否适用土地使用税减半政策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所建物流园区厂区内绿化用地是否适用土地使用税减半政策。

留言时间:2019-06-12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减半税优惠政策适用过程中,我们认为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所建物流园区厂内绿化用地符合城镇土地使用减半税优惠政策。理由如下:

1、物流企业物流园内的绿化用地主要采用植草砖类型进行绿化,该类植草砖性质的绿化用地,既是绿化用地也是停车和物流作业区,因绿化用地具有停车和物流作业功能,应属于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用地,适用土地使用税减半政策。企业物流园内绿化主要是为满足城市绿化规划指标,企业在牺牲不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情况下为城市绿化和环保治理做贡献。同时,物流园厂区以外的企业绿化用地税收政策已作为公共绿化免交土地使用税,为减轻企业负担,将物流园内绿化用地给予减半征收符合当前减轻企业负担等国家政策趋向,也符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

2、根据财税财税〔2015〕98号及财税〔2017〕33号《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该通知未明确绿化用地是否属于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没有明确厂区内绿化用地部分不适用减半政策,在政策没有明确的情况下,相关税法解释遇到不确定性时,其解释和征收应当有利于纳税人。同时,根据皖地税发〔2018〕17号文,规定2018年,对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工业、物流企业土地使用税,暂按现行标准的50%执行,说明政策已经在着力降低物流企业税负了。我们认为在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没有明确绿化用地全额缴纳及相关税收政策着力降低物流企业税负环境下,如果征收部门将绿化用地列入全额征收范围,没有考虑企业实际,亦不符合国家大力推行减税降费为企业减负的政策环境。综上,我们认为应将物流园厂内绿化用地适用减半政策,让纳税人更好享受减税降费红利。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6-20

答复内容

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规定:“一、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通知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三、…… 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四、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七、符合上述减税条件的物流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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