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门票相关问题
留言时间:2019-04-25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景区门票有国税局监制章,但是没有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凭证?景区门票上哪些要素是必须的?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4-26
答复内容
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门票”属于继续使用的特殊票种,当地税务机关针对门票具体如何规定的,建议再进一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