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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景区门票相关问题

09-30 景区门票相关问题 我要评论

景区门票相关问题

留言时间:2019-04-25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景区门票有国税局监制章,但是没有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凭证?景区门票上哪些要素是必须的?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4-26

答复内容

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门票”属于继续使用的特殊票种,当地税务机关针对门票具体如何规定的,建议再进一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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